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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4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建与顾忠、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顾忠,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4583号原告徐建,男,1961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如东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忠,男,1966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通掘路3号。法定代表人顾邢徐。原告徐建与被告顾忠、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7年7月24日,原告徐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建负担。审判员  鲍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钮 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