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与曾凡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凡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756号被执行人:曾凡亮。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曾凡亮刑事处罚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曾凡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凡亮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玉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