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4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石文信与冯福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文信,冯福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民初4675号原告:石文信。被告:冯福旺。原告石文信与被告冯福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文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福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文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冯福旺曾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经计算,累计欠利息40000元,并于2015年7月2日重新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讨无果。被告冯福旺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的事实如下:被告冯福旺曾向原告石文信借款30000元,2015年7月2日,原、被告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算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了70000元的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冯福旺欠叁万元整加利息肆万元整,共计柒万整”。后被告归还原告5000元,余款65000元至今予以偿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冯福旺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该民间借贷关系属合法有效。被告冯福旺理应按约及时返还借款,逾期不还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因被告出具的借条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故依据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可主张自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抗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福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石文信借款6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石文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石文信负担55元,被告冯福旺负担720元。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入账号:20×××98。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曹德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施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