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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3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腊县支行与陈继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腊县支行,陈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23执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腊县支行,住所地云南省勐腊县。代表人管志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陈继云,女,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勐腊县人,身份登记地址勐腊县,现住址不详。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腊县支行与陈继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云2823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继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腊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截止2016年1月4日止的利息3417.33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自2016年1月5日起直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案件受理费63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35元,由被告陈继云负担。”该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事项为:1、申请执行标的款34652.33元,2、执行费42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陈继云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依法回告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7)云2823执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岩坎燕审判员  龙强生审判员  钱晨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