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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终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胡小秋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胡小秋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终51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英伦路38号615室。法定代表人:山田俊策,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胡小秋,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上诉人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小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6民初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对其上诉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信心不足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晓梅审判员  宋晓玉审判员  宋 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祁立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