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庆爱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三孩,王庆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2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吴三孩,男,1974年11月24日生,汉族,江苏省东海县双店镇昌沂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411244572。被执行人王庆爱,男,1955年1月10日生,汉族,郯城县泉源乡黄圈村469号,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5501107317。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付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2民初4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