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5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伟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綦江大力神齿轮有限公司,刘志强,陈矫,王伟,桂秋平,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定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5168号原告: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965999382。法定代表人:胡定核,总经理。被告:綦江大力神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三江镇两路村七社),组织机构代码75928852-1。法定代表人:苏定跃。被告:刘志强,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陈矫,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王伟,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桂秋平,女,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双湖路167号航空花园2幢2-4,组织机构代码20354217-6。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被告:苏定跃,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綦江大力神齿轮有限公司、刘志强、陈矫、王伟、桂秋平、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定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原告发出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并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视为原告自动放弃诉讼请求。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向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