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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4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沃德(天津)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樊文军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沃德(天津)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樊文军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2民终46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沃德(天津)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西十一道123号。法定代表人:李德慧,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宇锋,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文军,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蒲县。上诉人沃德(天津)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樊文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80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沃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沃德公司不支付樊文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及冬季采暖补贴;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樊文军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的行为扰乱了沃德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给上诉人造成了损失,沃德公司与其解除合同系合法解除。樊文军辩称,不同意沃德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沃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沃德公司无须向樊文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440元;2、判令沃德公司无须向樊文军支付冬季采暖补贴39元;3、诉讼费用由樊文军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樊文军于2014年4月22日入职沃德公司从事原料库库工工作,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4月22日至2018年7月6日。2016年11月23日,双方就工资调整事宜进行沟通,未达成一致意见,樊文军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到天津港保税区劳动调解部门申请调解。当日沃德公司以樊文军聚众罢工、严重影响生产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为由解除了与樊文军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樊文军被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240元。樊文军就2016-2017年冬季取暖补贴、2016年8月至2016年10月工资差额、2016年11月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17年2月7日做出津滨劳人仲裁字[2016]5100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沃德公司支付樊文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440元及冬季取暖补贴39元,樊文军对该裁决不持异议,沃德公司不服,故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沃德公司系以樊文军聚众罢工、严重影响生产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为由解除了与樊文军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但是,樊文军与沃德公司就工资调整未达成一致后,未经请假手续到劳动调解部门申请调解,做法虽有不当,但不能认定为聚众罢工,沃德公司解除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庭审中,沃德公司又以樊文军旷工3小时之久违反了《关于对员工迟到、早退、旷工处罚规定》为由,主张解除与樊文军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不违法。然其又不能证明樊文军知晓相关规定。同时,该解除理由与沃德公司向樊文军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告上载明的解除理由亦不相符。综上,沃德公司与樊文军解除劳动合同显系违法解除,现劳动者不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而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应予支付,双方劳动合同应自2016年11月23日解除。结合被告工作年限及工资水平,该经济赔偿金数额应为19440元(3240元×3×2=19440元)。综上,沃德公司诉请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不予支付冬季采暖补贴一节,沃德公司对采暖补贴数额并无异议,主张其已经安排有供暖设施的宿舍,故不再支付采暖补贴,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沃德公司应支付樊文军2016年11月15日至23日期间的冬季采暖补贴39元。一审判决:“一、驳回原告沃德(天津)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原告沃德(天津)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樊文军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440元及冬季采暖补贴39元。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内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沃德(天津)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沃德公司以樊文军聚众罢工、严重影响生产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为由解除与樊文军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但樊文军未经请假手续到劳动调解部门申请调解的行为虽有不当,但不能据此认定系聚众罢工,沃德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故沃德公司解除与樊文军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关于冬季采暖补贴,系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沃德公司主张不予发放,没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冬季采暖补贴的金额,双方并无争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沃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沃德(天津)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姚增途代理审判员  滕光鑫代理审判员  王孟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