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3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蔡朝能与南安市官桥镇鑫水湾水疗健康会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朝能,南安市官桥镇鑫水湾水疗健康会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3368号原告蔡朝能,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南安市官桥镇鑫水湾水疗健康会所,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金田开发区138号。法定代表人吴世宝,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建新、林玲,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朝能与被告南安市官桥镇鑫水湾水疗健康会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朝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以撤诉处理,应减半收取即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良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琰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