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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恢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凌丰木业经销部与兰军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凌丰木业经销部,兰军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29-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凌丰木业经销部,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经营者彭文强,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16日,住本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兰军科,男性,汉族,1974年02月25日出生,住金台区。本院在执行宝鸡市金台区凌丰木业经销部与兰军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82406.1元。经查被执行人兰军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为被执行人失信人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