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3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3860沈爱华与于会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爱华,于会新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3860号原告:沈爱华,女,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剑峰,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会新,199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沈爱华与被告于会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沈爱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爱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爱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爱华负担。审判员 杨小英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