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5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高自海、高塬哲等与唐安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自海,高塬哲,高子涵,高瑄翌,唐安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5民初106号原告:高自海,男,194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原告:高塬哲,男,200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原告:高子涵,女,200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原告:高瑄翌,女,201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原告高塬哲、高子涵、高瑄翌的法定代理人:雷某,女,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振功,江西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安亮,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福华,江西明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自海、高塬哲、高子涵、高瑄翌与被告唐安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自海、高塬哲、高子涵、高瑄翌撤诉。案件受理费571.75元,减半收取计285.88元,由原告高自海、高塬哲、高子涵、高瑄翌负担。审 判 长 胡炳南人民陪审员 杨光礼人民陪审员 李 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闵如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