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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终3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贾凡金、薄祥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凡金,薄祥臣,秦贞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3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凡金,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薄祥臣,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贞芹,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系薄祥臣之妻,住邹城市。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鹰,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凡金因与被上诉人薄祥臣、秦贞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邹城市人民法院(2017)鲁0883民初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凡金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贾凡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凡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14元,减半收取807元,由上诉人贾凡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壮男审判员  扈 琳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