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终3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贾凡金、薄祥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凡金,薄祥臣,秦贞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3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凡金,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薄祥臣,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贞芹,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系薄祥臣之妻,住邹城市。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鹰,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凡金因与被上诉人薄祥臣、秦贞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邹城市人民法院(2017)鲁0883民初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凡金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贾凡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凡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14元,减半收取807元,由上诉人贾凡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壮男审判员 扈 琳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