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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忠强、邹长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强,邹长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693号申请执行人刘忠强,50岁,地址献县。被申请执行人邹长山,43岁,地址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32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31.9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付盼盼、葛启梅、付本喜的银行存款131.9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执行员李志强执行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