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冯晓慧与被告杨惠琳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晓慧,杨惠琳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105号原告:冯晓慧,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委托代理人:杨泽,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惠琳,女,199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原告冯晓慧与被告杨惠琳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冯晓慧于2017年7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晓慧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冯晓慧负担。审判员 辛俊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