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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冯晓慧与被告杨惠琳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晓慧,杨惠琳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105号原告:冯晓慧,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委托代理人:杨泽,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惠琳,女,199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原告冯晓慧与被告杨惠琳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冯晓慧于2017年7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晓慧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冯晓慧负担。审判员  辛俊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