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李广友、王西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李广友,王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2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负责人:陈兵,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永兵,男,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李广友,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西龙,男,196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以下简称城南支行)与李广友、王西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广友偿还借款本息56168.82元,王西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因李广友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广友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向被执行人王西龙送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200元,申请执行费743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广友在银行有存款1100元,该款因网络冻结后,不支持线下划拨,故暂未处置;王西龙有存款39000元,本院依法扣划(该款扣除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1943元外,下剩37057元,申请人已领取)。被执行人王西龙有隆鑫牌三轮摩托车辆,因购买使用时间较长,无变现价值。此外,二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车辆、工商部门无登记信息。2017年6月1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西龙人身及住宅进行了搜查,亦未搜查到可供执行的财物、证券或金钱。现已将李广友、王西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核查事实认可,同意对未受偿的19115.82元及逾期利息保留其债权。案件受理费1200元、申请执行费743元,本院已从扣划王西龙存款中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24民初552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新建代理审判员 祝 敏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一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