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02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省地质工程勘察学院与被告株洲市云龙发展投资控股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株洲市云龙发展投资控股集团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403号原告湖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卿启斌,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勇,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株洲市云龙发展投资控股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龙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丁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希,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武汉市南昌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湖南省地质工程勘察学院与被告株洲市云龙发展投资控股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湖南省地质工程勘察学院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地质工程勘察学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61元,减半收取5931元,由原告湖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棕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幸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