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2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葛全现、鹿起生等与山东汇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全现,鹿起生,山东汇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2845号原告:葛全现,男,196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曹县。原告:鹿起生,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汇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庄寨镇庄寨行政村。法定代表人:程彦果,公司负责人。原告葛全现、鹿起生与被告山东汇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葛全现、鹿起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葛全现、鹿起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