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德州科辉太阳能有限公司、杨秉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科辉太阳能有限公司,杨秉千,张雪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290号申请人:德州科辉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西外环高速七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仇立鸿,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秉千,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神池县。被执行人:张雪松,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刘世文审判员 康建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