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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鸡东县向阳镇人民政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鸡东县向阳镇人民政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281号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郭俊强,该单位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翠霞,女,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鸡东县向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长发,职务镇长。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鸡东县向阳镇人民政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381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90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李智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申 鹏书 记 员 刘 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