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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72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保定佳利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上海鸿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上海鸿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佳利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鸿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上海鸿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72民初58号原告:保定佳利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小王果庄村。法定代表人:王佳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鸿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号津工大厦*******室。代表人:杜松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凤栩,该分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上海鸿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号*幢***号。法定代表人:杜松洲,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凤栩,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保定佳利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鸿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上海鸿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 玲代理审判员 李 颖代理审判员 马士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