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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1682号原告:张某,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赤峰市。被告:王某,女,1983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蒙古族,住赤峰市。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并给付违约金20000元;合计7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4月14日,被告以承包幼儿园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当时并未出具借条。但被告取走钱以后,一直以各种理由不见原告,也不还钱。2011年12月19日,原告几经周折找到被告,被告承诺于2012年5月1日前还清,并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但被告至今未还。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王某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2011年12月19日,经原告索要,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2011年年末偿还5000元,剩余款项于2012年5月1日还清。并约定如逾期未还,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此后,被告未偿还此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还款计划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佐证,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能够证实双方已发生借贷事实。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给付20000元违约金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张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给付违约金20000元,合计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公告送达费700元,合计22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郭立志人民陪审员李秀芳人民陪审员赵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张东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