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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财保2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正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正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财保203号之二变更保全申请人(××):崔鑫淼,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变更保全申请人(××):崔志勇,1965年3月14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张正花,女,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变更保全申请人崔鑫淼、崔志勇与被申请人张正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鲁1202财保2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扣押××崔志勇鲁S×××××号小型轿车一辆。××崔鑫淼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供现金2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崔鑫淼提交给本院的现金20000元。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7月23日止。二、解除对××崔志勇鲁S×××××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220元,由张正花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立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亓东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