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02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汉中聚诚商贸有限公司诉杨长林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中聚诚商贸有限公司,杨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02执813号申请执行人汉中聚诚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长林,男。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702民终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汉中聚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在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费53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8000元和执行费9132元;以上已经发生的金钱给付义务共计547132元,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产品、房地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杨长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并经确认,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02执81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志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