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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2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188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与崔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崔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2执18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住所地泰州市吴洲南路20号。负责人:徐忠,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邹敏、郑丽丽,江苏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崔伟,男性,1989年2月26日出生,27岁,住泰州市海陵区。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与被执行人崔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因撤回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02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惠群审 判 员  王荣华代理审判员  王海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