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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支行与谭云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支行,谭云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3民初16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支行。负责人:姜金政,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荃,男,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男,该行员工。被告:谭云飞,男,回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支行与被告谭云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9995元以及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及滞纳金。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7月16日在我行办理额度为1万元的贷记卡一张,卡号62×××85,截止到2017年5月16日,被告累计结欠原告本金9995元,经催讨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准如请事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及电话号码均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给被告,且原告亦未再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其他具体地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支行的本次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龙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丽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