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淮北市迎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迎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1808号原告:淮北市迎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陈艳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健钊,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雷,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静,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淮北市迎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淮北市迎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静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淮北市迎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静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市迎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红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晓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