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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执5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587徐茂玲与王兰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茂玲,王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5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茂玲,女,1952年1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王兰荣,女,1966年10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徐茂玲与被执行人王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430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兰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茂玲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以本金8万元,自2016年5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6%年利率计付;以本金6万元,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2%月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兰荣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并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通过金融机构,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工资帐户,并已扣划47400元发放至申请执行人徐茂玲;通过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有房产一处;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有轿车一辆;因申请执行人徐茂玲请求暂不查封、处置房产、车辆,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