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8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罗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罗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00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商务广场。负责人江宇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郝贵茹,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被告罗成,男,汉族,1986年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被告罗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6月22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原告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