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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执1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王娜与浙江众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浙江裕和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娜,浙江众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浙江裕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5执1920号申请执行人:王娜,女,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执行人:浙江众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塘路637号。法定代表人:王超君,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裕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165号603室。法定代表人:张进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劳人仲案字(2017)第144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浙江众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浙江裕和贸易有限公司在(2017)浙0105执192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众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浙江裕和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2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施伟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无代书记员 吕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