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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成武县伯乐供销合作社与田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武县伯乐供销合作社,田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3民初785号原告:成武县伯乐供销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16903217-1。法定代表人:王显东,主任。住所地:成武县伯乐集镇政府驻地。委托代理人:杨继轩,成武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帅,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成武县。委托代理人:戴振,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武县伯乐供销合作社与被告田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成武县伯乐供销合作社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武县伯乐供销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武县伯乐供销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成武县伯乐供销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魏振良人民陪审员  岳彩运人民陪审员  祝远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