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4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闻定双与李富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定双,李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4执18号申请执行人闻定双,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被执行人李富强,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阳区。本院在执行闻定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竹溪民初字第0071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富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文书无法送达,经查被执行人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尚兵审判员 夏忠祥审判员 赵昌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子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