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9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某,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9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孟某某,女,住西安市灞桥区,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孟某某与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7)第25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孟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购房款236481元,资金占用费损失3428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仲裁费11451元、承担案件执行费4133元。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孟某某与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正在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97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尚卫民审判员 冯 健审判员 宋 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