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向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阳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71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向阳,男,汉族,1970年5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嵩县,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嵩县,捕前系西安万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9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向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向阳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日,被告人李向阳申请设立西安万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48号巧克力公寓1层A6-3室,李向阳担任法定代表人。为筹集资金,同年7月至12月,李向阳未经金融主管部门的授权或批准,雇佣业务员对外宣传,以15.6%-20.4%的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与投资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2016年9月26日,李向阳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截止2017年2月14日,共有37名投资群众报案,签订借款合同55份,吸收存款共计2649000元,向投资群众返还利息74176元,损失金额2532740元。经查,李向阳将所得款项部分用于公司日常开支、支付员工工资及提成、发放利息,其余交与陈某、林某1(均另案处理)。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向阳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向阳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日,西安万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地址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48巧克力公寓小区临街门面房1层A6-3号,法定代表人李向阳。该公司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雇佣业务员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对外宣传并与投资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经审计:截至2017年2月14日,共有37人报案,合同金额2649000元,已返还金额74176元,损失金额2532740元。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李向阳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涉案事实。另查明,西安万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成立之后,以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为主要活动。被告人李向阳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明知公司成立后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业务的情况下始终积极管理参与。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及工商登记资料、投资理财协议、收据、银行流水、POS机信息资料、审计报告及补充说明、情况说明、传真电报、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委托书、承诺书、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起诉意见书、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等书证;投资人谢春凤等的陈述;证人贾某、张某、林某1、陈某、林某2的证言;被告人李向阳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西安万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额利息作为诱饵,通过签订投资理财协议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被告人李向阳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伙同他人明知在公司成立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活动仍积极实施参与,且涉案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向阳属自首,对其依法可减轻处罚。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向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七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6日起执行至2019年4月25日止)。公安机关冻结的款项(账号:62×××57)及涉案未追回赃款予以追缴后发还投资人(投资人名单、金额详见审计报告及补充说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宋浮潇人民陪审员 王亚兰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京打印:相丽华校对:彭京20**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