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余俊、余吉灿、杨优福、张富杰、邹锟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525刑初100号 被告人余俊、余吉灿、杨优福、张富杰、邹锟寻衅滋事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川0525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书。现因本院认为理由分析部分出现错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六页第四行“被告人余俊的随意滋事行为造成他人轻微伤,……。” 现更正为: 被告人余俊的随意滋事行为造成他人轻伤,……。” 审 判 长 曾 方 审 判 员 肖祖碧 人民陪审员 熊治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叶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