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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余俊、余吉灿、杨优福、张富杰、邹锟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525刑初100号 被告人余俊、余吉灿、杨优福、张富杰、邹锟寻衅滋事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川0525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书。现因本院认为理由分析部分出现错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六页第四行“被告人余俊的随意滋事行为造成他人轻微伤,……。” 现更正为: 被告人余俊的随意滋事行为造成他人轻伤,……。” 审 判 长  曾 方 审 判 员  肖祖碧 人民陪审员  熊治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叶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