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恢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瑞岩、张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岩,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恢351号申请人:李瑞岩,男,汉族,1984年7月出生,住河北省故城县。被执行人:张亮,男,汉族,1982年10月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申请人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刘世文审判员 :康建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朱 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