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5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郑立源与吴树林、黄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立源,吴树林,黄文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2223号原告:郑立源,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吴树林,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黄文伟,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郑立源与被告吴树林、黄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郑立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郑立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立源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郑立源负担。审判员 林超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泉源速录员 尤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