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倩与黄晓丽、李珊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倩,黄晓丽,李珊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1537号申请人:王倩。被申请人:黄晓丽。被申请人:李珊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倩与被申请人黄晓丽、李珊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晓丽、李珊珊名下446000元存款或查封等价值财产。并提供王倩所有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虹桥路25-2号5门房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倩名下位于沈阳市铁西区虹桥路25-2号5门(建筑面积190.15平方米,新档案号:6-2-0407235);二、冻结被申请人黄晓丽、李珊珊名下446000元存款或查封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