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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倩与黄晓丽、李珊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倩,黄晓丽,李珊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1537号申请人:王倩。被申请人:黄晓丽。被申请人:李珊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倩与被申请人黄晓丽、李珊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晓丽、李珊珊名下446000元存款或查封等价值财产。并提供王倩所有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虹桥路25-2号5门房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倩名下位于沈阳市铁西区虹桥路25-2号5门(建筑面积190.15平方米,新档案号:6-2-0407235);二、冻结被申请人黄晓丽、李珊珊名下446000元存款或查封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