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姚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2刑初61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男,汉族,1986年6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营口市,暂住北京市通州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7)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日23时40分,被告人姚某饮酒后驾驶灰色“瑞麒”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自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小堡村的公司返回通州区华龙小区途中,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京榆旧线六合桥下进京方向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姚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71.7mg/100ml。同时认为被告人姚某具有坦白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姚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蒋为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赫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