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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徐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597号原告:徐某,男,1982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樊某,女,1986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徐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聂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