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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财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张鹏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张鹏展,周红英,郑仕青,何建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财保126号申请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中路2号1楼、2楼。负责人:朱善峰,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建忠,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张鹏展,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申请人:周红英,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申请人:郑仕青,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申请人:何建琴,女,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申请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小微��业专营支行诉被申请人张鹏展、周红英、郑仕青、何建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鹏展、周红英、郑仕青、何建琴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鹏展、周红英、郑仕青、何建琴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柴宏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云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