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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执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日照律融寄卖行有限公司、陈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律融寄卖行有限公司,陈梦,李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2执999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律融寄卖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淄博路樱园大厦沿街。法定代表人:秦志,经理。被执行人:陈梦,女,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李欣,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申请执行人日照律融寄卖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梦、李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7)鲁1102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204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日照律融寄卖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陈梦银行存款11185元,剩余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梦、李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1102执999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律融寄卖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梦、李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范 兵审判员  梁作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青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