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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济阳县崔寨镇万格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淄博南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阳县崔寨镇万格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淄博南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649号申请人:济阳县崔寨镇万格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崔寨镇邱洼村**号。经营者:邱丽娟,女,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济阳县崔寨镇邱洼村**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51983********。被申请人:淄博南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号*层。法定代表人:段立功职务:经理。申请人济阳县崔寨镇万格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淄博南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阳县崔寨镇万格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南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价值4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济阳县崔寨镇万格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阳县崔寨镇万格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南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0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486.00元,由申请人济阳县崔寨镇万格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