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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园园、涂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园园,涂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12刑初165号公诉机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园园,女,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区。2016年12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逮捕决定,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郑吉敏,系江西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涂涛,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上海悦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南昌市新建区。2016年12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琚冰,系江西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园园、涂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园园、涂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至12月,被告人李园园、涂涛两夫妻在南昌市新建区多次贩卖愈酚待因口服溶液(俗称“小儿”)、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俗称“可菲”)、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俗称“立健亭”)、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俗称“泰洛奇”)等给熊某、雷某、陶某2等人,从中非法获利。2016年12月5日公安机关先后抓获被告人涂涛、李园园,并在其各自骑行的车辆上、居住的房间内查获愈酚待因口服溶液13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9瓶、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4瓶、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11瓶。经鉴定,查获的愈酚待因口服溶液、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均含有可待因成分。其中,每瓶愈酚待因口服溶液为120ML,每1ML含磷酸可待因1mg,每1ML含盐酸麻黄碱0.8mg;每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为60ML,每100ML含磷酸可待因0.2g;每瓶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为120ML,每1ML含磷酸可待因0.9mg,每1ML含磷酸麻黄碱1mg;每瓶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为120ML,每100ML含磷酸可待因0.1g,每100ML含盐酸麻黄碱0.06g。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熊某、雷某、陶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园园、涂涛的供述与辩解及抓获经过材料,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李园园、涂涛的常住人口信息,并指控被告人李园园、涂涛犯贩卖毒品罪,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园园、涂涛均当庭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园园、涂涛具有以下从轻情节: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2、被告人所涉毒品的副作用小,对人体的健康危害及成瘾性相对较小;3、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4、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另被告人涂涛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地位。其理由如下:1、被告人涂涛曾因反对被告人李园园贩卖毒品而多次吵架,甚至离婚;2、毒品的进货、销售都是被告人李园园一人所为;3、被告人涂涛、李园园供述和吸毒人员熊某的证言存在差异,被告人涂涛贩卖毒品的次数应认定为2次;3、被告人涂涛被抓的那次存在公安机关假意购毒,引诱涂涛送毒品,属引诱犯罪,不应计入在犯罪的次数中。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12月,被告人李园园、涂涛两夫妻在南昌市新建区多次贩卖愈酚待因口服溶液(下称“小儿”)、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下称“可菲”)、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下称“立健亭”)、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下称“泰洛奇”)等给吸毒人员熊某、雷某、陶某2等人,从中非法获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2月5日晚上,吸毒人员雷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李园园要求购买可菲。不到半小时,被告人涂涛骑摩托车至新建区长麦路与文教路交叉口的北京银行旁,民警在北京银行旁将正在交易的被告人涂涛抓获,当场从其手里上查获可菲1瓶,在其摩托车上查获1瓶小儿、2瓶可菲、2瓶立健亭、2瓶泰洛奇,并扣押被告人涂涛持有的壹百元面额人民币4张、贰拾元面额人民币5张、拾元面额人民币4张、伍元面额人民币2张、苹果牌白色机身手机一部、三星牌白色机身手机一部、白色玉坠一个,扣押雨钻牌(车身蓝色)摩托车一辆。2、2016年12月2日下午2时左右,被告人李园园在新建区欧尚超市旁贩卖了2瓶泰洛奇给吸毒人员陶某2,收了陶某2200元。3、2016年12月2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李园园在新建区欧尚超市旁贩卖了2瓶泰洛奇和1瓶小儿给陶某2,收了陶某2300元。4、2016年12月3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李园园在新建区欧尚超市旁贩卖了2瓶泰洛奇和1瓶小儿给陶某2,收了陶某2300元。5、2016年12月4日13时许,被告人李园园在新建区欧尚超市旁贩卖了2瓶泰洛奇给陶某2,收了陶某2200元。6、2016年12月4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李园园在新建区欧尚超市旁贩卖了2瓶泰洛奇和1瓶小儿给陶某2,收了陶某2300元。7、2016年12月5日中午,被告人李园园在新建区欧尚超市旁贩卖了2瓶泰洛奇给陶某2,收了陶某2320元。8、吸毒人员熊某证实,自2016年1月份至12月在被告人李园园手里购买几十次可菲用以自己喝。其中,2016年12月4日,被告人李园园在接到熊某购买可菲的电话后,就叫其老公涂涛到新建中心的xx网吧,贩卖了1瓶可菲给熊某。熊某通过支付宝转了500元给被告人李园园,多余的250元退现金的形式给了熊某。9、2016年11月28日,熊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李园园要求购买可菲。被告人涂涛骑摩托车载着被告人李园园至新建中心的xx网吧,贩卖了1瓶可菲给熊某。熊某通过支付宝转给250元被告人李园园。10、2016年11月20日被告人李园园贩卖了1瓶可菲给熊某,熊某通过支付宝转了300元给李园园;2016年11月21日、23日、30日各卖了1瓶可菲和泰洛奇给熊某,分别收到了熊某400元;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李园园接到熊某的电话后,叫被告人涂涛卖了1瓶可菲给熊某,收了熊某250元。11、2016年8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李园园贩卖了15次泰洛奇给其手机里储存叫谈某的人,每次都是卖1瓶。12、2016年12月3日被告人李园园在新建区花果山贩卖了1瓶泰洛奇给其手机里储存叫楚某的人;2016年12月4日中午被告人李园园在新建区花果山又贩卖了1瓶泰洛奇给楚某。另查明,2016年12月5日22时,公安民警在新建区人民医院抓获被告人李园园。公安机关当场扣押被告人李园园持有的壹百元面额人民币8张、伍拾元面额人民币5张、贰拾元面额人民币14张、拾元面额人民币22张、手机号码为137××××1946苹果手机一部。扣押红色利捷牌电动车一辆,车内有愈酚待因口服溶液5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6瓶,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7瓶,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2瓶。2016年12月6日,公安机关在李园园居住的新建区XX小区X栋X单元XX室扣押了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2瓶,愈酚待因口服溶液7瓶,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外包装1麻袋(内含116个外包装),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外包装1纸箱(内含303个外包装)。经鉴定,查获的愈酚待因口服溶液、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均含有可待因成分。每瓶愈酚待因口服溶液为120ML,每1ML含磷酸可待因1mg,每1ML含盐酸麻黄碱0.8mg;每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为60ML,每100ML含磷酸可待因0.2g;每瓶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为120ML,每1ML含磷酸可待因0.9mg,每1ML含磷酸麻黄碱1mg;每瓶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为120ML,每100ML含磷酸可待因0.1g,每100ML含盐酸麻黄碱0.06g。综上,被告人李园园贩卖泰洛奇32瓶,贩卖可菲4瓶,贩卖小儿3瓶;被告人涂涛贩卖可菲4瓶(其中两被告人共同贩卖1瓶)。被告人李园园累计贩卖毒品折算磷酸可待因4.68克、盐酸麻黄碱2.592克;被告人涂涛累计贩卖毒品折算磷酸可待因0.36克。另在李园园电动车及家里扣押的毒品折算磷酸可待因3.456克,盐酸麻黄碱2.04克;涂涛摩托车及手上扣押的毒品折算磷酸可待因0.936克,盐酸麻黄碱0.48克。被告人李园园、涂涛共获赃款计人民币5570元。审理期间,被告人李园园、涂涛的家属已将涉案非法所得人民币3470元,上缴国库。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涂涛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12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李园园叫其(送一瓶止咳糖浆到长麦路与文教路交叉口的北京银行去,附近有一辆打双闪的小汽车,把该瓶止咳糖浆交给车内的人就行。被告人涂涛正在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在被告人涂涛的身上及摩托车上检查出8瓶装有液体的药瓶。经查看:立健药业生产的立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2瓶,联邦制药生产的新泰洛其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2瓶,联邦制药生产的愈酚待因口服溶液1瓶,东北制药生产的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3瓶。其辩解这是第一次帮其老婆李园园送止咳糖浆,并且不知道这些药品是国家法律管制的药品。公安机关民警查看其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其多次帮其老婆李园园贩卖摇头水,经讯问其沉默不语,并只承认卖过一次可菲。2、被告人李园园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从2016年10月份开始至案发,被告人李园园一直在新建区贩卖愈酚待因口服溶液、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期间,被告人涂涛单独帮被告人李园园贩卖过两次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两人共同贩卖过一次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其被抓获时,公安机关从其车上查获5瓶愈酚待因口服溶液,6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2瓶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7瓶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3、证人雷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4日下午,其在新建区长麦路新建区服务中心从手机号码为137××××1946的女的手上买了一瓶可菲水,其交代还从她手里买过10多次,每次买一瓶,每瓶都是250元。卖可菲水的女的年纪30岁左右,身高一米六多,长头发,偏瘦,她每次都是骑电动车去交易的。2016年12月5日20时许,雷某给手机号码为137××××1946的女的打电话购买可菲水,该女的叫其老公来交易,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4、证人陶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5日,其向手机号码为137××××1946的女的购买过20多瓶泰洛琪药水,每瓶150元。5、熊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年底至2016年12月5日,其从被告人李园园手里购买了二三十次可菲,可菲一瓶100多毫升,每瓶250元。被告人李园园的手机号为137××××1946,熊某存该号码时起的称呼叫新建王总。熊某购买可菲有时候给现金,有时候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对方支付宝账号为“园园”、微信账号昵称“王某”。熊某购买可菲一般是被告人李园园送货,到周末或者节假日基本上是其老公送货,其中有两次是从其老公手上拿的货。6、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12月5日,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涂涛持有的壹百元面额人民币4张、贰拾元面额人民币5张、拾元面额人民币4张、伍元面额人民币2张、苹果牌白色机身手机一部、三星牌白色机身手机一部、白色玉坠一个,扣押雨钻牌(车身蓝色)摩托车一辆。愈酚待因口服溶液1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3瓶,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2瓶,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2瓶。2016年12月5日,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李园园持有的壹百元面额人民币8张、伍拾元面额人民币5张、贰拾元面额人民币14张、拾元面额人民币22张、手机号码为137××××1946苹果手机一部。扣押红色利捷牌电动车一辆,愈酚待因口服溶液5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6瓶,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7瓶,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2瓶。2016年12月6日,公安机关在李园园居住的新建区XX小区X栋X单元XX室扣押了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2瓶,愈酚待因口服溶液7瓶,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外包装1麻袋(内含116个外包装),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外包装1纸箱(内含303个外包装)。7、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吸毒人员雷某、陶某2、熊某的检测样本经吗啡、甲基安非明、氯胺酮联合检测试剂检测呈阳性。8、关于毒品折算的情况说明,查获的愈酚待因口服溶液、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均含有可待因成分。每瓶愈酚待因口服溶液为120ML,每1ML含磷酸可待因1mg,每1ML含盐酸麻黄碱0.8mg;每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为60ML,每100ML含磷酸可待因0.2g;每瓶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为120ML,每1ML含磷酸可待因0.9mg,每1ML含磷酸麻黄碱1mg;每瓶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为120ML,每100ML含磷酸可待因0.1g,每100ML含盐酸麻黄碱0.06g。并证实被告人李园园贩卖泰洛奇32瓶,贩卖可菲4瓶,贩卖小儿3瓶;被告人涂涛单独贩卖可菲3瓶;在被告人李园园的电动车及家扣押的愈酚待因口服溶液12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6瓶,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9瓶,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2瓶。在被告人涂涛准备贩卖时从其手上缴获一瓶可菲,在其电动车上缴获愈酚待因口服溶液1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2瓶,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2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2瓶。9、被告人李园园与涂涛微信聊天的记录及来源说明,证实从查获的被告人李园园与涂涛的手机中提取了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里面有大量的“送货”、“转钱”、“可、泰、小力”、“抓得这么紧,就不要送”等字眼,结合两被告人的供述及相关的证人证言,可证实被告人李园园与涂涛共同贩卖毒品的事实。10、被告人李园园与熊某的微信转账记录及来源说明,证实被告人李园园多次贩卖毒品给熊某。11、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款记录及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虽从被告人李园园的手机记录里提取了被告人李园园与“牌头”、“谈某”、“楚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款记录,但是没有找到这些买毒人员。12、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被送检的10个检材均检出可待因成份。13、检查笔录①及相关照片,证实2016年12月5日20时许,抓获被告人涂涛当场在其手上查获一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在其驾驶的摩托车后尾箱及坐垫下发现1瓶愈酚待因口服溶液,3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2瓶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2瓶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该局将以上8瓶溶液以及一辆雨钻牌车身蓝色摩托车扣押。14、检查笔录②,证实2016年12月5日22时许,民警在医院抓获被告人李园园,其驾驶的利捷牌电动车后尾箱发现5瓶愈酚待因口服溶液,6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2瓶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7瓶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该局将以上20瓶溶液以及一辆红色利捷牌电动车扣押。15、搜查笔录,证实2016年12月6日16时30分,办案民警在被告人李园园的带领下来到其住于新建区XX小区X栋X单元XX室,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该住所进行了搜查,经清点,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外包装共有419个,公安机关将以上涉案物品扣押。16、雷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其指出照片中9号李园园就是其在笔录中所讲的多次卖“可菲”给他的女子。17、熊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其指出照片中12号李园园就是其在笔录中所讲的“新建王总”。18、熊某辨认笔录,证实其指出照片中6号被告人涂涛就是2016年12月4日在新建区将“可菲”卖给他的男子。19、陶某2辨认笔录,证实其指出照片中7号被告人李园园就是卖泰洛琪药水给他的女子。20、电子证物检测工作记录,证实南昌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接受委托,对被告人涂涛、李园园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扣押的一部三星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一部苹果6PLUS手机进行电子证物检查,对手机设备里的短信、微信记录进行查找、恢复、提取并固定,制作了编号为2016037-2016039三张光盘。21、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涂涛、李园园贩卖毒品的微信、短信、QQ聊天记录,以及支付宝转账记录。22、归案情况经过,证实被告人涂涛、李园园于2016年12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3、户籍信息及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涂涛、李园园案发时系成年人,两人均无违法犯罪记录。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园园、涂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精神药品可待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贩卖其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园园、涂涛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涂涛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地位。其理由:1、被告人涂涛曾因反对被告人李园园贩卖毒品而多次吵架,甚至离婚;2、毒品的进货、销售都是被告人李园园一人所为;二、被告人涂涛被抓的那次存在公安机关假意购毒,引诱涂涛送毒品,属引诱犯罪,不应计入在犯罪的次数中,被告人涂涛贩卖毒品的次数应认定为二次。”经查,1、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证据证实被告人涂涛反对被告人李园园贩卖毒品;2、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园园购买毒品的资金来源于被告人涂涛的工资收入。被告人涂涛在共同犯罪中的主观恶性和客观的社会危害性,与被告人李园园相同;3、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涂涛参与贩卖毒品四次。被告人涂涛已具有毒品犯罪的意图,正在寻找机会实施毒品犯罪,公安机关诱惑侦查手段只是为其提供了机会,促使了被告人涂涛实施了那次被当场抓获毒品犯罪。该次犯罪行为应当认定,只是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因此本院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园园、涂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园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预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二、被告人涂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预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止。)三、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三部与暂扣于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的蓝色雨钻牌摩托车一辆、红色利捷牌电动车一辆予以没收;对随案移送的款项人民币2100元抵作被告人李园园、涂涛贩卖毒品犯罪的部分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连同被告人李园园、涂涛的家属交纳违法所得款人民币3470元,一并上缴国库;对缴获的愈酚待因口服溶液、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涛桂人民陪审员  涂春莲人民陪审员  杨建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饶多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