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3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邹瑞玉与许艺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瑞玉,许艺林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3050号原告:邹瑞玉,女,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荣,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艺林,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本院在审理邹瑞玉与许艺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邹瑞玉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邹瑞玉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瑞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36元,减半收取668元,由邹瑞玉承担。审判员 刘忠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林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