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东君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潍坊金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君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潍坊金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386号申请人:山东君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民生东街力拓国际大厦17楼。被申请人:潍坊金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西园街1639号三友华锦苑小区21号楼308、309、310号。申请人山东君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金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君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金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66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君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金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66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653元,由申请人山东君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开始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迎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赵成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