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4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连章与朱火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连章,朱火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4573号原告:汪连章,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委托代理人:倪伟韬,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火牛,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汪连章与被告朱火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连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连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2元,减半收取计776元,由原告汪连章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祝园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