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4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江苏正宏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宿迁实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正宏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宿迁实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民初4019号原告:江苏正宏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夏乾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实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西侧金鸡湖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陈樟田。原告江苏正宏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实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正宏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勘察设计费14112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9月,被告将其开发的宿迁实信·子悦城商住楼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发包给原告。当月,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估算报酬为1340211元。2011年10月,被告将其开发的实信·子悦城项目的勘察工作发包给原告。当月,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报酬为146827元。两份合同一期项目647489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相应合同。2012年7月20日,被告支付原告155000元。2017年5月25日,经过双方对账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勘察设计费141129元。被告宿迁实信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另查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均约定,发生争议时选择宿迁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但是,双方于2017年6月1日签订两份补充协议,放弃两份合同的仲裁条款,发生争议,选择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依照约定履行了相应合同。经过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勘察设计费141129元,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宿迁实信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正宏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勘察设计费141129元。案件受理费3123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439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征收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炜人民陪审员 丁 耀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阿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