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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2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聪与吴本兰、黄成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续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聪,吴本兰,黄成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21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聪,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霁月路。被执行人:吴本兰,女,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南漳县人,住南漳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黄成枝,女,195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建昌机械厂退休职工,住樊城区长汉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224-1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黄聪与吴本兰、黄成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吴本兰、黄成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本���在南漳县城关镇中心街七片(县宾馆)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吴本兰所有的位于南漳县城关镇中心街七片(县宾馆)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城关字第2401102981(31869)号)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本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