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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民终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魏惺、任素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惺,任素英,胡莹莹,胡孝忠,管炳强,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终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魏惺,女,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经常居住地海南省海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海鹰,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任素英,女,195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胡莹莹,女,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莲(系胡莹莹之母),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胡孝忠,男,195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梅(系胡孝忠之女),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管炳强,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古城路315号。法定代表人:陆小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魏惺因与被上诉人胡孝忠、任素英、胡莹莹(以下简称胡孝忠等三人)、原审被告管炳强、原审第三人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3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魏惺与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方公司)合同约定的4栋8单元501室与实际交付的4栋1单元601室是否为同一房产,魏惺是否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以及九方公司应否参加诉讼等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3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魏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3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静审判员 李祥昆审判员 王冬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培培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